新华社兰州4月16日电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原兰州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张斌昌(正厅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张斌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没收财产20万元人民币。
去年1月,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已经开除了张斌昌的党籍,撤销其职务。同年2月,中纪委、监察部向全国通报了张斌昌重大经济违纪违法案件。
张斌昌在任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和兰州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于1991年至1995年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4万元、国库券10万元、港币9万元及3.1万美元;于1994年7、8月,将上海宏光实业总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经理吕锡赞托其归还欠酒泉钢铁集团公司的10万美元贪污;于1996年1月,挪用甘肃省飞天金属材料中心付给兰州钢铁集团公司的36万元钢铁款购买私房。案发时,办案人员在其住所、办公室和朋友处依法查扣案款373.6万元人民币,其中有110.8万元来源不明。